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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保险资管新规即将出台

时间:2019-12-03 14:22:01  作者: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132  评论:0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自2018年4月资管新规实施以来,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等资管的管理办法陆续公布。近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最后一个大资管领域的管理办法即将出炉。

  所谓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保险资管产品并担任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记者注意到,《办法》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近年来,我国保险资管机构稳步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据介绍,《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以及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同时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总则主要包括产品定义、基本原则、产品财产独立、禁止刚兑等。产品当事人,主要明确保险资管机构、托管人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职责,细化了投资顾问的要求。其中明确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可为自然人,但需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法人方面则要求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从投资范围来看,《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可投向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在产品发行方面,《办法》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在风险防控方面,《办法》着重从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穿透监管等四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

  具体来看:首先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其次,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三,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1%时才可以不再计提。最后,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上述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透露,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

  此前,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印发《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存在问题的通报》,曝光了险资运用的八大乱象。业内人士表示,这表明之后针对险资的监管将趋严,对保险资管公司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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